鱼台县,因境内遗有鲁隐公观鱼处而得名,孝贤故里、可称“千年古县”,是儒家“孝贤文化”的特色文化区域,鱼台是孔子著名弟子,七十二贤闵子骞、樊迟、宓子贱的故乡,“五里三贤”“芦衣顺母”等佳话流传不衰。浓厚的历史文化积淀,让更多的人走近了鱼台,而让笔者和众多途径鱼台的卡友了解鱼台的却是交通执法者“胡乱行政”的违法、违规行为。
2023年6月17日17时20分,家住江苏沛县的冯师傅驾驶苏CJ228(黄色)货车途径鱼台县东环路南首时,被鱼台县交通局执法人员缑常军、宋洪申以车辆涉嫌危险品运输截停,在长达二个小时的现场交流中(二个小时不扣押车辆,执法者的目的何在?),执法人员缑常军、宋洪申没有向冯师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也没有正确使用执法仪同步录音录像、没有现场勘验取证、没有做现场问询笔录,没有做出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将冯师傅驾驶的疑似危险品运输车辆扣押到附近一私营企业仓库内。
苏CJ228(黄色)车辆被扣押后,鱼台县交通执法人员缑常军、宋洪申违法超时补办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该强制措施决定书“张冠李戴”,法定代表人竟然为胡成杰。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法人有误,程序违法。
更让人难以置信的一幕出现了,2023年7月6日11时04分至11时09分,执法人员缑常军、宋洪申用时“五分钟”给冯师傅做了740多字的询问笔录(不计算标点符号的情况下),不得不说鱼台县交通局执法大队那真是人才济济,笔者自愧不如,五分钟打出来740多个汉字,执法人员缑常军、宋洪申可称奇才!
不可思议的事有第一件,就会有第二件,2023年7月6日12时01分至12时06分,执法人员缑常军、宋洪申牺牲自己的下班休息时间,用时五分钟又给冯师傅做了350字的“陈述申辩书”,要求冯师傅按照交通执法大队处罚室吧台上的模板,照抄不误的写下“我承认违法事实,我不要求陈述申辩,请作出处罚决定”。不知道执法人员缑常军、宋洪申懂不懂行政处罚法规,剥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就是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一个人、一群人无视法律、法规 ,执法不学法,执法不懂法,无限极放大自己的行政执法权,就会在行政处罚程序的违规路上越走越远。
2023年7月6日,鱼台县交通局执法人员缑常军、宋洪申在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对冯师傅作出“违法行为告知书”的前提下,一日内向冯师傅连续作出并下发“违反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三万元。被剥夺陈述申辩权利的冯师傅欲哭无泪,这哪里是行政执法,分明就是“豪夺强取”,强盗逻辑!
7月6日,缑常军、宋洪申二位执法人员煞费苦心的用了大半天的时间,补办出对冯师傅整个行政处罚案件所有的程序,制作出“6月28日的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后,又制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紧接着又把“ZF:00000138放车单”制作出来,让冯师傅拿着“王庙”停车场的放车单去“山东星源矿山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仓库取车。罚了款放行车辆,这种“当了啥啥又给自己立了牌坊”的做法,只有鱼台县交通局执法大队才能看到。
为了美化自己“人性化执法”的形象,在收到冯师傅缴纳的行政处罚款三万元后,鱼台县交通局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车辆来到“山东星源矿山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仓库放车现场,将被以涉嫌运输危险品扣押近二十天的车辆苏CJ228(黄色)原封未动的让冯师傅开走。既然是危险品运输扣押,执法人员为什么不要求消除违法状态、整改车辆违法行为?收到罚款,让危险品运输车辆原封不动的开走,鱼台县交通局执法人员这种做法是在“执法”还是在“敲诈”?一起普通的行政处罚案件,硬是让鱼台县交通局执法人员上升为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违法、违规犯罪案件。
车辆危险品道路运输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及道路交通安全,依法必须严厉打击,从重处罚。鱼台县交通执法人员缑常军、宋洪申在以冯师傅驾驶的车辆疑似危险品运输扣押后,不能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交通部行政执法规范》、《山东省交通厅鲁交法【2021】11号的通知》等规范、约束自己的行政执法行为,反而放大自己的执法权,严重违反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规定,将疑似危险品运输车辆扣押到私营企业仓库内,毫无顾忌危险事件的再发生,把放大自己执法权的行政行为上升到违法犯罪行为,最终结果还是让涉嫌危险品运输的车辆原封未动的开出去。请问鱼台县交通局执法人员,你们这些执法人员做出的行政处罚卷宗能经得起审核吗?你们对得起自己身上的“交通蓝”吗?你们对被自己认定的危险品运输车辆整车进来,原封未动的开出去又怎么向公众解释?公信力何在?
是“法盲”还是“公路三乱”?是“强盗逻辑”还是利用职务行为进行“敲诈”?相信公众自有定论。
笔者再次提醒鱼台县交通局执法人员不要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成为“空谈”!
声明:
1、当事人冯师傅证实,扣押车辆当天,执法人员缑常军、宋洪申没有给其出具任何扣押车辆手续及文字材料,所有的行政处罚手续和相关笔录,都是7月6日缑常军、宋洪申补办的。
2、请鱼台县交通局执法大队公开参与处理冯师傅车辆危险品运输案件执法人员的执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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