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涉嫌违法!公平正义何在?

2024-07-26 11:06:28    来源:    

被前妻王慧仙恶意侵占婚前财产,江先生不服判决,多次上诉,却屡遭徇私枉法的法官审理,其中的歪曲事实、颠倒黑白简直骇人听闻。

据悉,一审判决,江先生不服,依法上诉后,中院发回重审后,浙江省衢江区人民法院朱贤红法官在庭审宣判中多次陈述(有录音):一审判决是按照中院(郑日知)发回重审意见判的。这不是赤裸裸的二审代替一审判决的违法行为吗?

最高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2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组织法》第5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这种一审二审合一的判决,导致案件审判权实质被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日知独立行使,衢江区人民法院法庭调查权、判决权形同虚设,丧失了司法严谨性和公信力,给郑日知滥用职权和违法办案程序提供了温床,给当前法治社会甩一记响亮的耳光。

依据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4条第六项规定:“审判人员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江先生行使了合法权利诉求,向衢州中院多次提出郑日知等合议庭成员的回避申请和复议申请后,衢州中院没有依法批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后,本案一审合议庭成员刘军进没有自行回避,二审法院郑日知也没有根据《最高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且作出了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

在(2022)浙08民终414号案件审理开始时,江先生提出原一审判决未经合议庭成员评议,而郑日知强硬回复“经调查一审判决是经过合议庭评议的,你胡说我要处罚你的。”后经法院调查,一审判决确认未经合议庭评议,也证实了郑日知存在袒护、包庇陈淋欢法官和王慧仙,存在办人情案的违法违规行为。

经郑日知审理的判决书中认为:“即使按江先生主张王慧仙于2017年期间曾向相关部门询问案涉土地情况,但王慧仙于2020年4月向公安机关报案,亦未超过诉讼时效”一文,利用虚拟假设口吻引导出依据是站不住脚的,何况这是王慧仙在公安笔录中的陈述。且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郑日知未做任何调查就直接采纳原告一方的观点,故意违背采信证据规则,滥用自由裁量权,偏袒原告的违法审判责任,造成冤假错案。据最高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6条(7)的规定:“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应当追究其违法审判责任。”

在(2022)浙08民终1318号案件中,郑日知等合议庭成员全部没有参加审理,只有一名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展开询问,搞遥控指挥,离岗办案,俨然是当代的一朵司法奇葩;严重违反了最高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的:“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其他法官应当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共同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

最明显的渎职行为是,江先生提供的,经王慧仙认可的,并由江先生签字办理的共72张王慧仙和王先生的存、取款银行业务凭证等证据材料,均能证实购买案涉土地的款项均由江先生出资,且贷款均由江先生偿还,法院也认定在没有相反的证据下,婚前江先生经手存款888000元中大部分款项系江先生个人款项;但是郑日知法官采信王慧仙非法取得的证据和一面之词,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枉法裁判,错误认定案涉土地的买受人系王慧仙,这与客观事实不符,又存在自相矛盾。

经法院调查证实,房产中介和土地户主陈述:“土地交易过程包括价格商定、款项的支付、土地证等原件的交付均由江先生负责办理”,王慧仙提出离婚时私藏土地证等材料非法持有的事实,确凿真相是江先生以王慧仙名义购买案涉土地。王慧仙既不是案涉土地所有权人,就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如被认定为案涉土地受让人,存在明显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这是司法界的大笑话。

综上所述,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郑日知在办案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和枉法裁判等诸多违法情形,审理案件时涉嫌受贿、颠倒黑白,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情况,据最高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6、37条规定,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依照法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办理。

呼吁各级领导管理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高度重视并查清有关事实,并追究郑日知法律责任,相信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终将得到公正审判,从而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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